各旅行社: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二、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同时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